長江流域19省份河道管理范圍規定
長江流域19省份河道管理范圍規定
上海市:
《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有隨塘河的堤防:堤內坡腳至隨塘河邊緣的護堤地。
2.無隨塘河的堤防:堤內坡腳外側20米護堤地。
江蘇?。?/strong>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04年6月17日修訂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為界(含水面);沒有順堤河的,堤腳外10-15米。
2.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水域、沙洲、灘地及河口兩側5-10米,或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設計洪水位確定。擋潮涵閘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圍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無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圍為港河兩側1000-2000米。
3.長江:背水坡有順堤河的,以順堤河為界(含水面);沒有順堤河的,堤腳外10-15米。
安徽省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長江干流大中型堤防的護堤地,臨水側不得窄于50米,背水側不得窄于30米;
2.長江干流其他堤防、淮河干流(含潁河茨河鋪以下、渦河西陽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護堤地,臨水側不得窄于30米,背水側不得窄于20米;
3.其他河道堤防的護堤地,臨水側和背水側均不得窄于10米;
4.與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圍不小于相鄰堤防。
江西省
《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7月27日修訂
1.有堤段:贛東大堤、撫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長江大堤(九江市區至瑞昌市碼頭鎮)其管理范圍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腳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離,下同);保護耕地5萬畝以上的其他重點堤防,其管理范圍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腳外不少于30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圍,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腳外不少于20米。其中險段自壓浸臺腳起算。
2.無堤段:以設計洪水位與岸邊的交界線。對于通江河口及涵閘處,為通江河口及涵閘管理范圍線
湖南省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2008年1月2日修訂
1.有堤段:堤防背水坡坡腳30m。
2.對于無堤段,以設計洪水位與岸邊的交界線。
3.對于通江河口及涵閘處,為通江河口及涵閘管理范圍線。
4.下列區域應當列入河道管理范圍:(1)現已確定或者因歷史形成、社會公認的護堤地;(2)加固堤防的堆土區、填塘區;(3)壓浸平臺、防滲鋪蓋。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關于做好河道劃界埋標工作的通知》(岳政辦函﹝2000﹞89號)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按設計洪水位(無設計洪水位的按歷史最高洪水位)加超高劃定;有堤防河道(含規劃中的堤防)其管理范圍按距堤內坡腳水平距離劃定:長江河道100米,其他河道重點垸為50米,一般垸30米,經過城鎮的不少于10米。
湖北省
《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1992年8月12日起施行
1.有堤段:確保堤迎水面50-100米,背水面30-50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30-50米,背水面20-30米。
2.無堤段: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設計洪水水位確定。
1.有堤段:前堤腳50-100米,后堤腳50米;灘地不足50米的,以灘地為禁腳地;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靠近堤身的規劃道路紅線為界。
2.無堤段: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與岸邊的交界線。
重慶市
《重慶市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修訂)》2012年1月6日起施行
1.有堤段:河道堤防的內外堤腳外5米的區域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10米的區域為保護范圍。
2.無堤段:重慶主城規劃區內的河道管理范圍,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劃定;主城規劃區以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圍,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劃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圍,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劃定。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1年11月25日修訂
水庫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為水庫庫區管理范圍。
四川省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川水發[2004]40號
1.有堤段:護堤地寬度應當從堤腳計起,背水側護堤地寬度一級堤防為20-30米,二、三級堤防為10-20米,四、五級堤防為5-10米。
2.無堤段:省內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河道管理范圍,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劃定;省內縣(區、市)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圍,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劃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圍,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劃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7年6月3日起施行
水庫校核洪水位線以下為水庫庫區管理范圍。
云南省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腳外30-100米的地帶為管理范圍;
2.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腳外20-60米的地帶為管理范圍;
3.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腳外5-30米的地帶為管理范圍。
(大型堤防是指1級堤防,中型堤防是指2級、3級堤防,小型堤防是指4級、5級堤防)
《昆明市河道管理條例》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1.已劃定規劃控制線的為河道綠化帶外緣以內的范圍;
2.尚未劃定河道規劃控制線的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濕地、灘涂(含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3.護堤地的寬度為堤防背水坡腳線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區域,無背水坡腳線的為堤防上口線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區域。
西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1.設計標準為100年一遇的防洪堤:從外坡堤腳算起每側50米為管理范圍;
2.設計標準為50年一遇的防洪堤:從外坡堤腳算起每側30米為管理范圍;
3.設計標準為20年至30年一遇的防洪堤:從外坡堤腳算起每側20米為管理范圍;
4.設計標準為10年一遇的防洪堤:從外坡堤腳算起每側10米為保護范圍。
青海省
《青海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1991年10月15日發布
1.按流域規劃和城鎮規劃確定的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以及兩岸的堤防和護堤地;
2.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
3.河道兩岸堤防護堤地的范圍,除設計文件已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中迎水面護堤地的范圍,由該河段主管機關根據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要求并結合河道的實際情況劃定,但以垂直堤腳線計算的最小范圍不應少于5米;背水面護堤地的范圍,以確保堤防安全為原則。
浙江省
《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2017年9月30日修訂
1.有堤防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和護堤地。
2.平原地區無堤防縣級以上河道:兩岸之間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不少于5米的區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澇河道,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米。
3.平原地區無堤防鄉級河道:為兩岸之間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以及護岸迎水側頂部向陸域延伸部分不少于2米的區域。
4.其他地區無堤防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5.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規定標準和要求劃定并公布。其中,省級河道的管理范圍在公布前應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級河道的管理范圍在公布前應當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福建省
《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有堤防的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堤防背水面護堤地;
2.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3.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圍:寬度為依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歷史最高潮水位所確定的水面寬度的1-2倍。
4.水庫庫區、湖泊的管理范圍:水庫庫區和湖泊的水域、蓄滯洪區、環庫(湖)大堤及護堤地
廣東省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18年8月30日發布
1.水庫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30-50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20-30米。
廣西壯族自治
《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一、二級堤防:背水坡腳以外20-50米,
2.三、四級堤防:為背水坡腳以外15-30米,
3.四級以下堤防:背水坡腳以外8-15米。
4.水庫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壩首兩端、下游壩腳及溢洪道兩側各50-150米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150-300米為保護范圍。
5.渠道:渠道經過山地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10-30米為保護范圍;渠道經過耕作區的,渠堤外坡腳以外各3-5米為保護范圍。
河南省
河南省《河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0年12月27日修訂
1.淮河干流、洪汝河、唐白河、沙穎河、北汝河、澧河、伊洛河、衛河、共產主義渠等河道的重要防洪堤段:臨河堤腳外5米,背河堤腳外8米;上述河道的一般堤段和惠濟河、渦河、汾泉河等河道堤防:臨河堤腳外3米,背河堤腳外5米。險工堤段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2.滯洪區:滯洪堤臨水坡腳外10米,背水坡腳外5米。
陜西省
《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自2000年12月2日起施行
1.漢江平川段從勉縣武侯鎮至洋縣小峽口:背河10米; 黃河、渭河寶雞峽大壩以下河段、漢江平川段勉縣武侯鎮至洋縣小峽口、洛河狀頭水文站以下河段:河岸邊沿向外各寬30米;
2.其他河道、河段:由所在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甘肅省
《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有堤防的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及兩岸堤防、堤防背水面護堤地;
2.無堤防的河道: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3.河道的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的有關標準劃定,向社會公告并設立標志。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國土、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
貴州省 《貴州省河道管理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有堤防或者護岸的:以堤防外坡腳線、護岸控導工程外沿線確定,包括兩岸堤防或者護岸之間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可耕地)、行洪區等;
2.無堤防的:有防洪規劃的按照設計洪水位確定;無防洪規劃的按照國家防洪標準規定確定;
3.水庫庫區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庫征地退賠線確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庫校核洪水位確定。
4.其他:1萬畝以上農田的新建堤防:應當劃定1-5米的護堤地;1萬畝以下農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現有堤防尚未劃定護堤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重要工礦企業及城鎮的護岸:可以劃定護岸地,護岸地范圍自護岸控導工程外沿線延伸不超過10米。